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为了保障机械的正常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与公司的各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一、早在人员已经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操作室内;
三、机械设备应按其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减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四、操纵人员应遵守机械设备的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五、严谨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和各种安全限位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六、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query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七、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械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八、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试验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谨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九、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行,运行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十、严禁违章操作,凡违反本规程的作用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以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发令人承担;
十一、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十二、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十三、机修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按时、按季、按质进行增加或更换;
十四、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侯处理,催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五、人机固定,定机定人,操作人员必须搞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在开机前,停机后,搞好清洁、润滑、调整、坚固和防腐工作,经常保持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
十六、所有机电设备自下班后一定要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