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介绍
一、关于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1)
(一)关于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业垄断与地区封锁;
2、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即逃避招标;
3、内幕交易、“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4、行贿受贿、贪污腐败,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直接介入或者非法干预招投标;
5、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
6、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
7、围标、串标、操纵招标结果;
8、骗取中标;
9、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
10、有关部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规定,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机制不完善,分散管理,同体监督。
一、关于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2)
(二)原因分析(体制、制度、利益)
(三)法律规制趋势研判
1、打破行业垄断与地区封锁
2、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3、划清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
4、从制度层面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
5、严格法律责任
二、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规则不统一,政出多门,招投标市场被人为分割;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比较突出;
(四)地区封锁、行业保护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五)行政监管行为不规范与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并存,投诉机制不健全;
(六) 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使部分招投标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三、关于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政府职能转变原则
(三)解决突出问题原则
(四)协调性与前瞻性原则
(五)可操作性原则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1-1)
(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1、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F-T2)
2、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1-2)
(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3、结论:
(1)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都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2-1-1)
(二)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1、强制招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F-T3-1)
(2)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TL-T2-1)
①工程;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2-1-2)
(二)强制 招标与自愿招标
1、强制招标
(3)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TL-T2-2)
(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TL-T2-2)
(5)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TL-T2-2)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2-1-3)
(二)强制 招标与自愿招标
1、强制招标
(6)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F-T3-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TL-T3)
注:法和条例表述上的变化。
(7)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T3-3)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2-2)
(二)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2、自愿招标
可以不招标的范围:(F-T66、TL-T9)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3-1)
(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原则,邀请招标是例外)
1、公开招标(F-T10-2)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F-T25)
(2)公开招标的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TL-T8)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3-2)
(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2、邀请招标
(1)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的范围: (TL-T8)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3-3)
(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P25)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的范围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5)时间和费用不同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4)
(四)自行招标与代理招标(F-T12)
1、自行招标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TL-T10)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代理招标
(1)不得强制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自行选择的原则: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3)不得指定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关于招标投标范围的立法界定(5)
(五)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TL-T-7)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P5)
1、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2、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五、关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1)
(一)《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 (F-T3)
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工程建设项目” (TL-T2)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 《政府采购法》中的“工程” 、“货物”和“服务” (F-T2)
1、“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五、关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2)
(四)立法协调
1、《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协调( T4 、T26)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协调。(TL-T84)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和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1)
(一)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F-T7)
1、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执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授权: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4、具体管理体制(TL-T4)
六、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2)
(一)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F-T7)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六、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3)
(二)关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SM:P44)
(三)关于行政审批的权限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注册招标师制度,即招标职业资格制度
七、关于招标代理(1)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
1、代理的特征:(P38)
2、招标代理的性质:属于委托代理。
3、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F-T13-1)
4、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
七、关于招标代理(2)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体和监督主体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F-T13-2)(P35)
七、关于招标代理(3)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TL-T13)
1、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6、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F-T14-2)(P37)
7、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F-T15)
8、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七、关于招标代理(4)
(四)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TL-T12)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五)招标代理的形式要件(TL-T14)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六)招标代理收费(TL-T14)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关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1)
(一)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
(1)公开招标要发布招标公告(F-T16-1、TL-T15-1)
(2)对强制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其招标公告须指定媒介发布
(3)招标公告的内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③招标项目数量;④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时间;⑤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⑥其他事项。
2、投标邀请书(F-T17)
(1)邀请招标要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投标邀请书的内容:①招标人名称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③招标项目数量; 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⑤获取投标邀请书的办法; ⑥其他事项。
八、关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2)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编制的主体: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F-T19-1)
2、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F-T19-1)
3、招标文件内容(F-T19、T23-24)
4、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F-T19-20、T22-24)
九、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1)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1、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F-T18-1)
2、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要求(F-T18-2)
3、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类别
(1)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 TL-T15-2)
(2)投标人资格后审制度(TL-T20)
九、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2)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TL-T15)
2、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TL-T15)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TL-T16)
4、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5、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资格预审
8、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十、关于投标保证金制度(1)
(一)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制度;
2、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确立了投标保证金制度。
十、关于投标保证金制度(2)
(二)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内容(TL-T26)
1、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缴纳主体:
2、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4、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5、对投标保证金的的监管要求
十一、关于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七种情形:
1、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F-T28-1、TL-T44-2)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F-T42-2)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F-T64)
4、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TL-T19-2)
5、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③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TL-T23)
6、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①放弃中标、 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④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TL-T55)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TL-T82)
十二、关于规避招标
(一)规避招标的情形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F-T4)(P13)
2、招标人为适用“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TL-T9-2)
3、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TL-T24)
(二)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F-T49)
十三、关于总承包招标
(一)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TL-T29)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三)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十四、关于分段招标
(一)分段招标的情形(TL-T-29)
(二)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
(1)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2)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2、第二阶段
(1)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三)分段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十五、关于终止招标
(一)终止招标的要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TL-T31)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二)终止招标的法律后果:退还文件收费和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己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十六、关于虚假招标和明招暗定
(一)禁止虚假招标和明招暗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TL-T32)
(二)虚假招标和明招暗定的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十七、关于投标人(1)
(一)投标人(F-T25)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个人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二)投标人资格(F-T26)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十七、关于投标人(2)
(三)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 (TL-T34)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限制性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修改内容)
十八、关于投标文件(1)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和要求(F-T27-1)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P60)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F-T27-2)
1、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文件分为:①商务文件;②技术文件;③价格文件。
十八、关于投标文件(2)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和拒收(F-T28) (TL-T-36-2)
1、送达
(1)送达的要求
①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②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2)送达的方式
2、签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拒收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十八、关于投标文件(3)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F-T29) (TL-T35)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4、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5、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对分包情况的载明(F-T30)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十九、关于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投标投标(F-T31)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二)联合体投标的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三)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F-T31)(TL-T37)
二十、关于串通投标(1)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F-T32-1)(TL-T39、T40)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即: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推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十、关于串通投标(2)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F-T32-2、3)(TL-T41)
1、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十一、关于以他人名义投标及作假骗取中标(1)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F-T33)(TL-T42-1)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2、“低于成本的报价”(P69)
3、“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二十一、关于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
(二)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F-T33) (TL-T42-2)
1、投标人不得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情形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十二、关于开标
(一)主持人和参加人
1、主持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参加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开标时间地点(F-T34)(TL-T44)
1、“双规”制度: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2、时间: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地点: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三)开标的要求(F-T34、T35、T36) (TL-T44)
1、程序性要求(检查--公证--当众拆封--宣读)
(1)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不得开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记录与存档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十三、关于评标(1)
(一)评标的主体---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F-T37-1)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F-T37-2、3、4)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①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②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③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F-T37-4)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①有回避事由、 ②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TL-T48-2)
(5)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TL-T46-4)
二十三、关于评标(2)
(二)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TL-T49-2)
1、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2、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4、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十三、关于评标(3)
(三)评标专家库
1、评标专家库建设(TL-T45)
2、评标专家的确定(F-T37-3)
二十三、关于评标(4)
(四)评标的原则(TL-T47、T50)
1、严格保密原则
2、不得非法干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F-T38-2)
3、遵守职业道德与廉洁自律原则
4、特定招标特别评标规定优先适用原则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F-T40-3)
二十三、关于评标(5)
(五)评标信息提供与评标时间确定(TL-T48)
1、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提供必需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二十三、关于评标(6-1)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F-T40-1)(P79)
(1)评标标准
(2)评标方法
二十三、关于评标(6-1)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3、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TL-T49)
4、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TL-T50)
5、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6、标底的计算方法以及编制注意事项 (P54)
二十三、关于评标(7)
(七)书面评标报告(F-T40-1、TL-T53、T54-2)
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三、关于评标(8)
(八)中标候选人 (F-T40-1、TL-T53、T54-1)
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十三、关于评标(9)
(九)否决投标(F-T42)
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TL-T51)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列关系)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择关系)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十三、关于评标(10)
(十)澄清或者说明(F-T39)(TL-T52)
1、评, 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F-T39)
2、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二十四、关于中标(1)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TL-T54-1)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2、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TL-T56)
中标候选人的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②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三)中标人的确定
二十四、关于中标(2)
(四)中标人的投标条件(F-T41)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F-T45)
(六)提交书面报告(F-T47)
二十四、关于中标(3)
(七)签定书面合同(F-T46-1)(TL-T57-1)
(九)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TL-T57-2)
(十)提交履约保证金(F-T46-2) (TL-T58)
二十四、关于中标(4)
(十一)取消其中标资格(TL-T57)
中标人①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③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F-T48) (TL-T59)
二十五、关于履约保证金制度(1)
(一)履约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缴纳主体:
2、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F-T46)
3、履约保证金的性质(P92)
4、履约保证金的额度(TL-T56)
5、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6、履约保证金有效期
7、对履约保证金的的监管要求(F-T60) (TL-T55、T66 、T74 )
二十五、关于履约保证金制度(2)
(二)需要重点研究的几个问题
(三)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提交主体不同
3、保证金期限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二十六、关于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
(一)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二)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的思路
(三)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要求
(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的主体(政府)
(五)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的体制性障碍
二十七、关于电子招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建立电子招标制度的意义
(二)电子招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电子招标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关于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与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与规范(1)
(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TL-T5)
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2、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二十九、关于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与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与规范(2)
(二)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与规范:
1、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依据:
2、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范围
3、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与运行要求
4、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
5、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与运行
6、有形建筑市场的义务
7、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
8、有形建筑市场的人员要求
9、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现状
10、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
三十、关于投诉与处理(1)
(一)投诉
1、投诉的前提和时限要求(TL-T-60-1)
2、投诉请求与材料(TL-T-60-1)
3、投诉的前置程序---异议的提出前置(TL-T-60-2)
三十、关于投诉与处理(2)
(二)受理与处理
(三)权利与义务
1、权利: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TL-T62-1)
2、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TL-T62-2)
三十一、关于招标投标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细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的认定标准
(二)补充招标投标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招标投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机制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介绍 下载地址